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政策的若干补充意见
时间:2023-04-29 21:33:24 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市属事业单位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市属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现就市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有关政策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事业单位改制时,截止到改制方案正式批复前一年的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批准,可按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提前退休。此规定仅适用于本意见下发后至2008年12月31日前改制方案正式批复的事业单位。

提前退休年限内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退休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单位改制时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3%的年递增率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并一次性缴清。

二、改制时,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经批准职工辞职自谋职业的,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计发标准按职工本人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包括职务工资、按规定比例计发的津贴、1993年工资改革保留的津补贴、省定的职务(岗位)津贴、省定工作人员补贴、物价补贴、医疗补贴、房租补贴、市定岗位补贴以及市定每月70元的福利补贴。经济补偿金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经批准辞职的职工。

三、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后退休的原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改制时,可从原单位国有资产转让收益中提取一块,根据其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原单位通过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标准为:本人改制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事业单位工作年限×0.4%×120个月。

四、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单位可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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