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3-04-22 16:42:45 1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07-3-30【实施日期】2007-3-30【发布单位】【文号】深府〔2007〕75号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推进工业用地二次开发和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率,优化工业产业结构,增强我市产业竞争力,现就工业区升级改造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造范围和改造方式

(一)在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前提下,市政府鼓励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区实施升级改造:

1.不符合工业布局规划和现代工业发展要求的工业区;

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区;

3.建筑容积率偏低、土地利用率低的工业区;

4.内部规划不合理、基础设施不完善、建筑质量差的工业区。

(二)工业区升级改造分为综合整治和重建两种改造方式。其中,综合整治是指基本不涉及房屋拆建的工业区环境美化和功能完善项目;重建是指局部或整体拆除工业区内原有建筑并重新建设的项目。

二、改造原则和要求

(一)按照“统筹规划、政策引导,遵循规律、稳步推进,优化产业、促进发展”的原则,整治与重建相结合,完善功能配套,提高土地使用价值。

(二)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共同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改造单位的积极性,依法保障建设单位、业主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业区与周边社区和谐发展。

(三)与产业布局规划调整和产业集群发展相结合。特区内工业园区定位以研发、创意设计型都市产业和先进制造业营运总部基地为主;特区外工业区依托我市优势产业和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发展按产业链分工协作、行业公共服务平台配套完善的特色工业园区。

(四)与发展循环经济、增强园区整体配套功能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工业区水、电、气供应,工业和生活排放等功能配套设施和物流配送等生产性服务设施,促进工业区的可持续发展。

(五)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工业用地产出效益相结合,鼓励适度提高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

(六)与整治工业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相结合。含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工业区,在实施改造的同时,要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处理遗留问题。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工业区升级改造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成立市工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国土、工业、贸工、规划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各区政府和市发改、贸工、财政、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环保、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有关政策,审定全市工业区升级改造总体方案和年度改造计划,协调解决工业区改造的重大问题。

市工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工业区升级改造总体方案和年度改造计划,对工业区升级改造进行指导和监督,其中涉及有关产业的事项,由市贸工局协助、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本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报市工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各区要相应成立区工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统筹本区的工业区升级改造工作。

(二)加强工业区升级改造的统筹规划。市工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贸工、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制定《深圳市工业区升级改造总体方案》,报市工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区工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依据《深圳市工业区升级改造总体方案》制定辖区内工业区年度改造计划。市工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贸工、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对区政府上报的工业区年度改造计划综合平衡后形成市工业区年度改造计划,经市工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三)区政府是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责任单位。各区工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的工业区进行普查,制定辖区工业区年度改造计划,审定本区的工业区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并指导和监督方案的实施,协调解决辖区工业区升级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改造主体是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具体实施单位。改造主体为依法取得工业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全部产权,或者已与工业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全部产权单位签定委托改造或合作改造协议的法人企业。因公共利益需要由市、区政府直接组织改造的项目改造主体为市、区政府指定单位。改造主体负责编制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的产业规划、升级改造专项规划和改造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工业区升级改造由改造主体向所在区工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提出改造申请。工业区升级改造所需资金由改造主体自筹解决。

改造主体编制的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所在区工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市发改、贸工、规划、国土房产、环保等主管部门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批准,报市工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改造主体编制的改造项目产业规划和升级改造专项规划,应当经所在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市贸工、规划部门批准,并报市工业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为使工业区升级改造工作稳妥推进,各区可选择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工业区进行改造试点,积累经验后再全面铺开。

四、扶持政策

(一)市政府在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升级改造工业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二)在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中设立工业区升级改造专项,用于资助升级改造工业区规划费用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用。

(三)工业区升级改造涉及局部重建或整体重建的,与国土房产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不再计收地价,增加部分按现行地价标准的0.5倍计收,土地使用年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重新计算;不涉及局部或整体重建的,经过综合整治,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四)允许升级改造的工业区适度发展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因产业发展需要增加生产性服务业用地(包括配套的研发培训、产品检测、产品展示、物流配送、信息及中介服务、公共食堂用地)的,可按比例(控制在工业区总占地面积的7%以内)享受工业地价优惠。

(五)鼓励利用旧工业区改造推进产业集群化发展。工业区升级改造后达到特色工业园区认定标准的,经认定可享受特色工业园区相关优惠政策。

(六)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列入深圳市年度重大投资项目计划。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简化办事程序,为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办理各种申报手续提供便捷的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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