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3-06-08 08:34:19 3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文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文号:厦同政〔2008〕44号

发布日期:2008-4-24

执行日期:2008-4-24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闽政(2007)1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07)433号),加快我区企业上市步伐,使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做优、做强、做大,推动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完善服务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区政府领导为组长的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服务指导,推动全区的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下设上市办公室(简称“上市办”),上市办挂靠区发改局,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企业上市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结合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促进企业上市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领导不定期召集各相关单位召开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交流区域企业改制上市动态,研究企业上市问题。必要时邀请上级企业上市主管部门、厦门市证监局以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参加。

(三)建立“一企一议”制度。企业启动改制上市及其遇到困难问题可书面报送区上市办汇总,由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企业反映的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企一议”办法为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切实采取措施,推进企业上市

(一)加大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区上市办为上市指导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加快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政策,组织开展资本市场融资及企业上市业务培训。学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的方法和手段,切实提高企业上市融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企业发行上市和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的信心。

(二)加快各类企业改制的步伐。加快股份有限公司的培育,是做好企业股票上市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有计划地培育上市公司的后备力量。鉴于股份有限公司组建对企业股票上市工作的影响,为使企业上市工作少走弯路,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组建的初步方案,必须报经区上市办审核后实施。

(三)大力培植上市后备资源。根据我区实际,对运作规范、有较强发展潜力和强烈上市愿望的企业,由企业自行申报,经区上市办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后,认定为同安区上市后备企业,并实行滚动管理,其申报条件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符合上市要求;

2、生产经营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3、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

4、法人治理健全、运作较为规范,最近三年无违规行为。

(四)做好企业上市的协调和服务。区上市办要定期从区级确定的上市后备企业中,选择一批具备条件且有明确上市意向的企业,经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列为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加以重点指导,提高上市成功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对企业上市过程的相关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

三、实施扶持政策

(一)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各有关部门要优先予以安排。

(二)上市后备企业聘请保荐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正式签定协议后,支付了规定范围内必要费用的,给予30万元资助。

(三)后备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并核准或证券交易所受理函后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

(四)后备企业上市奖励。后备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60%以上在同安区投资,且前一年度在同安区缴纳区级税收超过100万元,及挂牌上市年度融资额达2亿元,给予奖励100万元,上市年度融资额每增加1亿元,则奖励额度增加20万元,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后备企业上市后在同安区投资未能达到上市募集资金的60%,但在同安区外无设立独立核算子公司的,由区上市办提出扶持方案,并经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五)后备企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同安区,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同安区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同时奖励企业高管100万元。

(六)上市后备企业申请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可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予以协调解决,并按有关规定优先考虑供地。

(七)区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上市工作经费,重点用于拟上市公司培训、宣传推介。每年年底由区发改局提出下年度资金申请,财政局审核后给予安排。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涉及的奖励补贴等资金列入我区财政预算,专项报批,据实列支。具体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上市办初审,再报上市办领导小组审核后,最后报区政府审批。若上市公司获得我区奖励后在五年之内外迁,所获奖励应予以退还。

(二)本《意见》由区上市办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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