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决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事业单位作出的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内的工作人员对本单位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例如教师法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事业单位如果是法律、法规授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受行政机关委托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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