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长期加班,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让劳动监察大队介入处理,维权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单位超时加班,劳动者如何维权?
外来从业人员张小姐于去年11月初来上海,现在青浦一家服装厂上班,工资待遇还不错,但工作时间却很长。3个多月来,每天要工作12个小时,每月最多只有1天休息,张小姐的工友们都相继病倒了。工人们找到厂长理论,但领导却振振有辞,加班发加班工资,做得多还有奖金,有啥不可?大家都傻了眼,难道单位这样超时加班还有理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以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超时加班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资,超时加班但支付加班工资,均可受理投诉举报。所以,张小姐可以向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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