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停工期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生活费。停产在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产超过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目前,对于不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应支付的生活费标准,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规定基本生活费标准每月不得低于当地失业人员的救济标准,如广东省;有的规定基本生活费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如北京市;有的规定基本生活费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生活费应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如深圳。但上海市2016年颁布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停产或者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按照双方新协议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城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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