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在本年度内休带薪年假的,可以跨年度安排,但应征得员工同意。一般认定也只能跨一个年度。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事前约定或规章制度的方式对跨年安排年假的问题予以事前明确,此种操作与事前设定”到期不申请年假、过期作废“的做法有所区别,实务中关于跨年休假的事前约定,裁审实务中一般均予以认可。
一、休年假的工资是怎么算的
一,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未休年假的工资计算: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年休假使用不掉,既是单位的决定,也要得到员工的同意;
2)未休年休假需要支付三倍工资报酬。
所以,在征得员工同意的前提下,单位可以将未休年休假通过折钱的方式给员工。不过要注意,折钱的标准是给3倍的工资。考虑到正常的一倍工资已经发放了,所以在具体操作时,补发2倍工资即可。
不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所以有些单位也希望和员工达成谅解,由员工出具自愿不休年休假的证明,给予1倍的工资。
二,离职时有年假未休完
首先要纠正员工容易产生的一个观念,以为离职时可以把全年的年假作为计算基础,来判断未休年假,其实这样是错误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可见,员工离职时只有权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对应的年休假。
具体的折算方法是:(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举例来说,2012年6月30日离职的员工,只做了半年,原本年休假有10天的,那计算时只能拿5天来计算。
至于离职时确实有未休年休假的话是按照1倍还是3倍工资来补偿,这点法律没有明确。
如果离职时已把全年年假休完了,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二、员工离职时多休的年假是否可以扣回?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实务中有观点认为:不得扣回的仅限于用人单位安排的年休假,如员工主动申请的,事后又出现多休年休假的情形,则可以通过规章制度予以设定,另外,如果员工申请年休假后又离职的,多休年休假也可以通过事前约定的方式扣回年假工资。对此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对带薪年休假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和管理权,即使员工申请,单位也应当以批准的方式明确,此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单位安排。故通过事前约定或规章制度的方式对员工申请的多休年假的问题进行设定,在实务中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多休年假一般不能扣回,实务中用人单位只能对年假问题予以合理安排和适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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