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与劳动者协商是用人单位需要履行的程序,但并未要求“必须协商一致”。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企业都可以在履行协商程序后统筹安排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律师补充:
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劳动法律赋予员工的一项休息休假权利,其立法目的是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从员工角度讲,希望按照自己的意愿享受年休假。而从企业角度讲,安排员工的年休假,应该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人工成本的前提下进行。对于如何具体安排年休假,员工与企业显然难以想到一起。
8号文件明确引导企业与劳动者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把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经营和劳动者收入损失降到最低。安排劳动者在延迟复工复产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时,企业应当尽量考虑劳动者实际情况,依法履行协商程序,并依法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劳动者应当准确理解法律和政策规定,积极接受用人单位安排。”
律师结语:
对于如何享受带薪年休假,员工应当准确理解法律和政策规定,积极接受企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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