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
1、在外部形态上,与合法婚姻类似,婚姻当事人都是为了缔结夫妻关系,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并在客观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在性质上,都具有违法性,这是其与合法婚姻相区别的本质特征。在法制社会,婚姻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而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却欠缺了结婚的法定要件,或欠缺实质要件,或欠缺形式要件,这便是其违法性所在。
3、在效力上,都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因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因而得不到法律的承认。
4、在法律上,都具有法定性。从各国的立法也可以看出,各国法律都将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作为对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定性,并明文规定其具体情形或事由及法律后果,从而形成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作为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民事主体的婚姻行为加以规制。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成了法律范畴。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不同之处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1)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
一、婚姻无效和撤销的程序
婚姻无效和撤销的程序:
1、婚姻无效的,自始无效,双方之间没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2、婚姻无效与撤销,均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宣告当事人婚姻无效或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即为消灭;
3、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对方或第三方的胁迫而缔结的违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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