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5月9日)
政府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1年3月7日公布了《工资总额构成条例》。为便于实施,现就《条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如下说明,以期各级劳动行政机关予以贯彻执行。《条例》所称在册人员,包括本企业长期聘用、季节性聘用、临时聘用、列入职工名册或者下达工作指令的人员。但这类临时工是指缺乏补充定额、工作性质与企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临时工。临时修缮房屋或处理原材料的工人不包括在清单中。临时工实际为长期工的,应计入工资总额
(2)企业所属单位(医院、托儿所、职工子女学校、厂外交通运输单位等)的职工应列为在册人员,注册人员中的消防安全人员是指企业自行组织的消防安全人员。公安机关、消防机关派驻企业的消防安全人员,铁路系统消防、公安机关和公安部队的消防安全人员等其他人员,补充工资中的“除前款所列时间奖金以外的改进生产奖金”,是指保证质量、降低成本、完成或超过生产计划等常规奖金;非经常性奖金,如劳动竞赛奖金、劳动模范奖金和厂长基金支付的其他奖金,不计入工资总额
5.补充工资中的“其他形式支付的工资”一点,依照《工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计入工资总额。至于年终双薪和年终奖,由于是类似福利性质的变相工资,不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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