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子站讯
为加强2014年南京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日前,《南京市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获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南京市政府名义正式颁布。《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青奥会知识产权或与青奥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吉祥物等相近似标志的,应当取得青奥会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盗用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和南京青奥委的名义,从事募捐、征集赞助、制作发布广告、组织宣传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丑化青奥会有关商标、特殊标志和吉祥物,不得与其他图案混用,保护青奥会有关商标、特殊标志及吉祥物的完整性和严肃性。
《规定》指出,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活动涉及南京青奥会知识产权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青奥会知识产权权利人颁发的许可证明文件。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活动不得侵犯青奥会知识产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保护青奥会知识产权的宣传,不得为未经青奥会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与青奥会知识产权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吉祥物图案和其它创作成果的商业宣传。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侵犯青奥会知识产权的相应法律责任。《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保障青奥会筹备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将起到重要作用,对提升南京的国际形象、丰富和发展我国重大国际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具有重大意义。(南京市知识产权局
杨正宁)
全文62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