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下午,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尹新天在2008北京国际新闻中心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互配合,共同构筑了我国比较完善的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
尹新天介绍,奥运期间严格保护奥运知识产权,这是中国政府在申办2008年奥运会的时候我们做出的一项庄严的承诺。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专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在2002年中国申办成功之后,在很短的时间里,国务院就颁布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尹新天还介绍,这一《条例》是我国的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核心法规,从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个条例规定了奥林匹克标志的范围、商业目的、使用标志的含义,对许可使用的要求以及侵犯专有权的法律责任,工商管理部门以及海关保护的职责等等各方面的问题,是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一个非常有力的举措。
尹新天说,除此之外,我国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其他的基本法律,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上述法律和这个条例相互配合,共同构筑了我国比较完善的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执法方面,从2002年开始,中国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和法院,认真执法,六年来已经查处了大量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案件,有效地保护了奥运的知识产权。我们相信,通过这样一些举措,我们能够确保,不仅在奥运会期间,在今后我们也会认真地尊重奥运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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