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有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等名称中使用与奥林匹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的;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与奥林匹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等。
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008-7-3115:52:10来源:中国网china.com.cn
按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4月1日实施),该条例作为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专门行政法规,是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承诺,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最重要的措施、最积极的步骤。
此外,作为第29届奥运会的主办城市,北京也与2001年颁布并实施了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地方规章《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奥林匹克标志除了依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我国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体育法》等也都有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加入《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即《内罗毕条约》。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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