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所称的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1)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2)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3)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4)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5)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
6)《奥林匹克宪章》、《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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