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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于哪一年颁布

2022-04-12 3,648人已浏览
  • 郑晓明律师

    郑晓明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劳动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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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于2006年5月18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该《条例》共27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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