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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网络传播保护条例

2022-08-11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27条,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风港原则、版权管理技术等一系列内容,更好地区分了著作权人、图书馆、网络服务商、读者各自可以享受的权益,网络传播和使用都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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