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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3-07-10 28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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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信息网络传播权名词解释如下: 1、 传播权:指权利人以任何形式,例如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等传播作品给公众的权利。这包括通过信息网络传输、发表、发布、播放、展示等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 2、 公开权:指权利人决定将作品公开展示给公众的权利。这包括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作品,使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信息网络自由获取作品; 3、 信息网络提供权:指权利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获取的权利。这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下载、浏览、播放、在线观看等方式,使公众能够在信息网络上获取和使用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条件如下: 1、著作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的一种衍生权利,因此首先要求作品本身具有著作权的保护。作品需要达到一定的创作门槛,具备原创性和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 2、 作品在信息网络上的传播或提供,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针对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传播和提供的权利。作品需要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获取作品的途径; 3、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除非作品符合著作权法中的例外规定(如合理使用等),他人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提供作品时,通常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许可协议等方式授予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4、公众的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向公众传播和提供作品的权利,因此作品需要通过信息网络对公众进行传播或提供。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自由获取作品,例如在线观看、下载、浏览等方式。 综上所述,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的一种衍生权利,它针对了信息网络时代作品传播的特点和需求。在数字化和网络化的环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和促进创作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在不得到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他人未经许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和提供作品,可能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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