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擅自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不予赔偿
时间:2023-05-07 16:00:25 30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一些劳动者为了辞职的方便,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些劳动者认为只要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的,不仅企业不能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也将按规定受到限制,但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且只需向劳动者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不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从一个月的工作时间起计算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据孙主任介绍,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两倍的起始时间为自就业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日期为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前一日”

此外,在《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提出或者同意续签、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许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连续工作十年的开始时间有不同的理解,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开工时间从用人单位入职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的“铁饭碗”,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和“终身制”,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也十分零散。为消除误解,《条例》总结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各类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根据规定,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用人单位依法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13种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等14种情况下,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明确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和“终身制”的误解

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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