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规定了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被确诊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必须在30天内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而受伤职工则应在一年内到劳动部门内申请工伤认定。这一年的时间属于法律上不可变期间,即工伤职工如果未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将失去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如果已经超过三年未申请工伤认定,将丧失被认定为工伤的权利和机会。
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确诊为职业病的情况下,所在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职业病确诊后的30天内,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在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正常情况下,受伤职工应当在一年内到劳动部门内申请工伤认定,这一年的时间属于法律上属于除斥期间,即属于不可变期间,工伤职工如果未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权利随之灭失。如果已经超过三年未申请工伤认定,将必然丧失被认定为工伤的权利和机会。
超 过 多 少 时 间 未 申 请 工 伤 认 定 , 将 丧 失 工 伤 权 利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但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将丧失工伤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将失去工伤权利。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工伤认定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将失去工伤权利。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工伤认定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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