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待遇
时间:2023-07-31 15:03:23 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现实行“以案定补”政策,从30元--500元不等。按案件繁简程度定补贴。调解员是没有编制的,只有司法助理员有编制。

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案件审理工作流程

1、审理庭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具《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2、仲裁庭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时,组织证据交换,对可能调解的案件,组织调解,对调解未果的案件,下达《开庭通知》。

3、庭审前,仲裁庭组成人员认真查阅资料,做好庭审前的一切准备。

4、仲裁庭组成人员准时开庭,仲裁员应着装整齐,仪表端庄,严格按照庭审程序审理案件。

5、仲裁庭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情况和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断案。

6、经讨论定性的案件,仲裁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决书的制作,经审批后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7、仲裁庭组成人员对已结案的案件,应在一个星期内办理结案手续并移交案卷归档。

3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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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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