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8年10月1日张某将自己从开发商处买来的位于南京浦口**家园的一套面积102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向王某出售,该套房产虽已交付,但两证尚未办理,张某与王某双方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签署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同时王某向张某交付了2万元定金,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先付给卖方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在过户手续开始办理前支付30%;双方约定在2008年10月27日之前完成过户手续。自本协议签定之时起,如卖方单方违约,则需赔偿买方双倍定金,如买方单方违约,则买方的定金归卖方所有,同时约定在2008年10月27日办理该套房产的交易过户手续并进行房屋交付。后王某未向张某支付30%的购房款,该房屋两证2008年10月27日前未取得,双方之间约定的过户手续也一直未能完成,2008年12月,王某以该房屋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能出卖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无效,张某返还定金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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