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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烟台自3月1日起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按两个档次将月最低工资提高到1600元和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提高到16元和14.5元。
根据规定,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00元调整为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元调整为16元;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59元调整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5元调整为14.5元。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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