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依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支付加班费或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发差额;如果员工逾期不付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或者国家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责令按照应支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追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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