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公司上班是可以发工资的,按照公司法,公司应该给自己的雇员发工资。股东不在公司上班,且不担任董事,监事职务,不但不应发工资,而且不能发工资。关于工资工资是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员工的劳动报酬,不是作为股东就有的,必须你为这个公司劳动了。如果你既是这个公司股东同时又为这个公司劳动,那么这个公司应该给你发工资。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和员工有所不同,员工的工资是按照月份来结算的,但是股东可能就是季度或者年度来结算,因为一个月盈利了可能下个月还要继续投资或者来发放员工工资,按照季度或者年度公司可以更灵活的支配一部分资金。
一般来说,公司发放工资即劳动报酬的对象是公司的员工,即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并未公司的发展付出了实际劳动,如果仅仅只是公司的股东,而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为公司的运营提供劳务的,企业就只会按照其出资比例或者是股东之间的约定进行分红。
股东身份可以继承
本报讯陶先生的父亲是本市某公司的股东。陶父因病过世后,陶先生要求继承父亲的股东身份,但其父所在公司认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只能继承股份不能获得股东身份权。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记者昨天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陶先生的父亲2003年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创立了上海某有限公司,陶父为法定代表人。去年1月,陶父因病去世,当陶先生要求继承父亲的股东身份时,遭到公司的拒绝。同年8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把相关公司章程修改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可以依法获得其股份财产权益,但不一定能获得股东身份权等。陶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继承人对股权的继承,应是全面概括的继承,包括股东身份。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于日前被二中院驳回。卢晓华
法官说法?
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公司法》: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在股东资格继承纠纷发生后修改章程的,不属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陶先生是在该法实施后才起诉到法院的,应适用修改过的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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