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不算作病假扣发工资违规
时间:2023-06-09 18:05:20 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今年是龙年,很多人都想生个龙宝宝,但是如果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这三期中出现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状况,职场女性是否知道如何维权?

除了三期不能终止合同、产假工资照发等规定外,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的法官,还提示了产检、流产等其他几种常见情况如何维权。产检受保护不能扣工资案件回放:

王女士是商场的销售员,怀孕后因为定期要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王女士每一两周就要向单位请一次假。商场人力主管认为,王女士利用工作时间进行产检,应按照病假处理,故将王女士产检当天的工资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并根据商场的员工管理制度,对季度累计请假天数超过十天的,扣发当季度奖金。王女士为此很苦恼,产检不能不做,可是每次都因此扣工资,无形中又增大了她的经济压力。

法官释法:

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的姜婉莹法官表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因此,商场将王女士的产检时间视为病假,按病假标准发放工资,并因此扣发王女士季度奖金的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中对三期女职工劳动权益特殊保护的,应当予以纠正。孕期变岗位双方需协商案件回放:

孟女士通过近五年的打拼,升职为销售主管,月薪8000元,另有根据销售业绩的提成工资不等。但随着孟女士怀孕,企业认为孟女士怀孕后的形象不再适宜从事销售工作,以孟女士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对其进行了岗位调换,安排孟女士从事内部文秘工作,并将其工资降低为3500元。多次与企业沟通无果后,孟女士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差额。仲裁裁决驳回了孟女士的申诉请求。孟女士不服,提起诉讼。

法官释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明确要求,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孟女士所在的企业,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孟女士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二又未与孟女士协商一致,即单方变更了孟女士的工作岗位,法院因此判令企业支付孟女士因岗位调换产生的工资差额。流产也有假工资要照发案例回放:

吴女士蜜月期间意外怀孕,经医院诊断为宫外孕,不得已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手术后,医嘱吴女士休假一个月。吴女士认为人工流产手术对自己的身体伤害很大,且法律有产假的规定,故向公司申请三个月的产假。而公司则认为吴女士属于自行终止妊娠,不应享受产假待遇,故按照医嘱,只同意吴女士休假一个月,并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双方协商未果,吴女士提起了劳动仲裁。

法官释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对于女职工流产的休假期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相关细则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由此可见,本案中的吴女士和其所在公司对上述女职工保护规定都有误读,吴女士并不能主张三个月的产假,而其所在公司则应当按照医嘱给予吴女士一个月的产假,但这一个月期间的工资应当照常发放。

法官提醒,在司法实践中,女职工混淆流产后的休假期间和正常生育产假期间的情况时有发生。女职工要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依法维权,同时也不要过度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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