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利息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和抚恤费,应纳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费用、依照行政法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破产的,除前款规定外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和税款;破产的,普通破产债权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破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同时计算,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第一百三十二条还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和抚恤费,破产人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计入职工个人账户,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支付后,不足支付的部分,除法律、行政费用外,应当在具体财产中支付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在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之前,经济补偿金以该雇员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础,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发给职工。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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