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无责任仲裁制度
时间:2023-06-06 10:20:36 2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摘要]:在美国,有一种主要适用于汽车事故侵权领域的特殊的仲裁―无责任仲裁(no-faltarbitration),本文对这种仲裁的由来、含义、内容及有关的争议进行了简要介绍。

[英文摘要]:

[关键字]:无责任法令无责任仲裁

[论文正文]:

在美国,有5个州颁布了《无责任(no-falt)汽车保险法》,要求索赔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1]这便形成了一种主要适用于汽车事故侵权领域的特定的仲裁?无责任仲裁。在这五个州中,纽约州的无责任仲裁制度较为有代表性,本文以纽约州为例,介绍此种制度,并对新泽西州的无责任仲裁制度也简要提及。

一、无责任仲裁的由来

无责任仲裁的由来首先要从无责任汽车保险法谈起。交通事故是北美人身伤亡中数量最多和代价最大的意外事件。[2]发生汽车侵权事故时双方当事人若都遭受了损失,按侵权法的一般原理,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无过错一方的损失,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这种赔偿却不是很容易、很及时得到而能弥补所遭受的损失,例如,在传统的侵权法下,原告的自有故失(contribtorynegligence)可使有故失的被告无需作出侵权赔偿,现在绝大多数的普通法国家或地区的成文法更改了这一规则而采用了互有故失(comparativenegligence)责任规则。然而,即使在互有故失的责任规则下,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机率也不太高。[2]密歇根大学的一个调查组在20世纪60年代发现只有37%的受害者获得了侵权赔偿。[3]安大略省在同一年代的调查显示只有43%的交通事故受害者获得了赔偿。[3]

或者,交通事故中对受害者的赔偿是以被告的过失为前提条件而受害者不能找到有过失的被告,那么受害者就不能获得赔偿。北美的经验调查表明在倾向于赔偿目标的责任规则的法域,大约35%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无资格获得侵权赔偿。[4]

或者是,有过错一方无能力支付巨额赔偿费用,或有过错一方本身也遭受重大损失,或双方均有过错,责任划分不明,或双方均无过错,或责任分明,但双方损失均重大,或有过错方在肇事后逃逸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各方的损失均无法得到及时补偿,而且,传统的侵权法要求证明被告有过失、收集证据、伤残证明使对交通事故的赔偿速度非常慢,[2]于是,出现了无责任法令。

所谓无责任(no-falt)制度,其核心是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赔偿费用,即受害人直接的经济损失,如医疗费用,工资损失,殡葬费用等由造成事故的汽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赔偿,而不问谁应对事故负责,[1,页248](说是无责任,但实际上到底是谁引起的事故是有关系的,因为有过错方的保险费会增加),因此,也可以称为是一种保险机制。不用通过基于过失的诉讼,从而大大减轻了应当承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负担,也使受害方的损失赔偿能得到保障。保险机制对交通事故的侵权法改革有两种形式,[5]一是补充性的机制,二是替代性的机制,补充性的保险机制有附加性的无过失机制(add-onno-faltregime)。替代性的机制有门槛式的无过失机制(thresholdno-faltregime),选择性的无过失机制(electiveno-faltregime),和完全性的无过失机制(preno-faltregime)。美国、加拿大、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在70年代相继采用了保险替代机制。[2]

1973年纽约法律第13章作为《综合汽车保险赔偿法令》颁布(该法案迄今为止已经经过了1977年纽约法律第892章、1981年纽约法律第340章和1984年纽约法律第367章三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1984年9月1号生效,迄今仍在适用),该法令被称为《无责任法令》,于1974年2月1日生效。[6]

在《无责任法令》生效之前,纽约汽车事故人身伤害赔偿体系是建立在疏乎大意(negligence)的法律基础之上的。汽车事故的当事人基于传统的侵权法原则根据过失责任起诉或被诉,而《无责任法令》是对前述的对人身伤害的有过失赔偿体系之不足的立法体系上的反应,[6]

也就是说,《无责任法令》补充但是未取代以过失为基础进行诉讼的法律。[6]《无责任法令》对适用于被保险人之间的行为人身的伤害的赔偿也有限制,一是对基本经济损失不能双重赔偿(见《纽约无责任汽车保险法》第673条第1款),二是对(侵权造成的)非经济损失不赔,除非原先受到了严重的伤害(见《纽约无责任汽车保险法》第671条第4款)。

仲裁的意义就在于迅速解决争议,以仲裁方式来实施会比诉讼更能实现迅速赔偿受害人目的,避免将争议提交法庭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1973年作为《综合汽车保险赔偿法案》颁布的《纽约保险法》§§670-678,?《纽约无责任汽车保险法》(即《纽约无责任法令》)为汽车事故争端的索赔人和保险人规定了仲裁,由此而产生了无责任仲裁。纽约州的州长Rockefeller在签署《无责任法令》时的声明:该法令将确保每一个汽车事故的受害者迅速的得到其经济损失实质性赔偿,而不问过失并且通过这样消除大部分的汽车过失赔偿诉讼案件,使法院得以处理更重要的任务。[6,p1441,note119]恰如其分的说明了《无责任法令》目的一是迅速解决争议,二是减轻法院的讼累。

二、纽约州的无责任仲裁

(一)无责任仲裁程序的开始

1974年2月1日生效的《纽约无责任法令》第675条(2)规定:索赔人可以此条为依据选择仲裁而开始仲裁程序。保险监督机构根据此条颁布了11N.Y.C.R.R(补充规定)§65.7,授予了美国仲裁协会无责任仲裁管辖权。所有有关法律和医疗的索赔仲裁其仲裁程序由美国仲裁协会(AAA)规定。有关支持伤害者提起索赔的程序由1977年12月1日前适用。

(二)《无责任法令》的修订及内容

《无责任法令》进行了一次1977年修订。修订后的法令主要有四方面内容:

1.保险监督机构根据1977年的修正案颁布了11N.Y.C.R.R§§65.16?17(1978)。这个规则和修订过的无责任法令建立了四个不同的仲裁庭(form),每个仲裁庭限于解决特定问题:第一个仲裁庭是美国仲裁协会迅速(expedited)仲裁庭。第二个仲裁庭是健康服务仲裁庭,所有的涉及健康服务的争端应被提交到此庭。第三个仲裁庭是保险部门仲裁庭(InsranceDepartmentArbitration),解决是否涉及或已经多久已到支付期的争端(索赔是否过期或过期多长时间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最终获胜的索赔人有权获得过期支付的利息和律师费用)。第四个仲裁庭是美国仲裁协会仲裁庭,所有问题都可以在此得到解决而不仅仅包括那些分配给该庭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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