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调整和充实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根据现行规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主任为工会代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要从两个方面对现行规定进行调整和丰富:(1)保留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但考虑到工会代表的是职工的利益,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会员或者全体职工选举产生;主任由工会代表或者双方选举产生的人员担任。(2)增加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律师,即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前者是指依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章程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事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后者是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区域性调解组织。二是完善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要求。
(1)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应当是公正廉洁、接触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二)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项、申请调解的理由和时间。
(3)调解劳动争议时,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耐心引导,帮助双方达成协议。(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后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就是说,调解的期限为十五日以内。逾期不成的,视为调解不成。法定劳动仲裁律师补充:适当提高调解协议的效力。为解决调解协议约束力不强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订立、签署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盖章后生效调解组织调解,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由双方当事人履行。一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同时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因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给予补偿,致使调解协议不履行的,劳动者凭调解协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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