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
出租屋内受伤,首先要分清责任,如果责任在房东,房东应当赔偿所有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适当的营养费等。
以合同违约为由请求赔偿的,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如果以人身伤害请求赔偿,可以索要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据相关规定:
1、房屋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房东没有告知租户,要判定房东是否有责任,造成租户死亡情况,则应该由房东和租户共同承担责任。
2、租户死亡,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是需要房东和租户共同承担责任的,而租户却不听劝阻,私下使用该设备,造成人身安全损失的,由租户自行承担责任。
3、还有一种情况。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东列明出租房中的某些设备不能使用,存在安全隐患、修缮、管理,房屋出租之前,房东需要对其出租的房屋和设施负有维护。如一些老房子,存在年久失修的情况,租户没有及时告知房东存在的危险,而房东也没有及时修缮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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