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内受伤,首先要分清责任,一般要看是租客自己不小心还是因为房子有问题(例如有安全隐患)造成租客受伤。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即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房东出租房屋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为租客所提供的电梯、楼梯、家具、家电等符合安全标准。若房东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房东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是租客自己不小心造成的,原则上房东无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承担,具体的划分,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
律师补充: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出租人的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告知义务、协作、照顾和保护义务等。也就是说,即使房屋的租赁合同上没有写出来房东有提醒的义务,但是这种义务是默认的,附随于租赁合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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