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竞业限制义务吗
时间:2023-06-21 21:32:41 3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东一般是没有法定竞业限制义务的,但若是股东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首先明确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是不同的,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取决于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是约定的义务,取决于合同各方的约定,竞业禁止的对象主要限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竞业限制的对象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亦可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第148条和149条,可以知道只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才具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而股东若仅仅只是投资而不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掌握商业秘密的公司员工,则其不存在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其与公司的关系仅仅只有投资关系,股东的经营行为是不受限制的。

一、损害公司利益包括哪些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主要是两种形式,一种是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一种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实践中,存在大量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如股东在涉及公司为其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再比如,公司章程规定出售重大资产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的控股股东无视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经法定程序,强令公司出售该资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主要的法定义务是忠实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主要表现如下:一、履行本职工作,未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二、非本职工作,超越授权范围或是无权代理,导致公司损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事项;三、重大事务,未取得股东会表决通过擅自决定;四、利用职务便利,占用(挪用)资金

二、什么人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很多企业对竞业限制存在误解,比如认为签订《保密协议》就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论职位高低,一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导致员工离职后要支出额外的合理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1、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建议在入职时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不签或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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