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死亡或者抢救无效后48小时内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在施工现场中暑死亡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三)曾在部队服役,因战争或者因公致残的职工,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复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津贴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依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当气温超过35摄氏度时,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向员工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是工人工资的一部分,每年6月至10月发放。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资的,属于拖欠工资的扣除,劳动者可以及时向各区县劳动监察部门报告,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高温津贴不应列入最低工资。一些企业虽然名义上发放高温津贴,但却将高温津贴数额纳入最低工资标准,侵害了职工利益。高温津贴必须在最低工资之外支付
不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北京标准:用人单位对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劳动者,应当支付高温津贴℃(不含33℃).其中,户外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岁以上室内工作场所工作的,每人每月至少发放45元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仅要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而且禁止企业将每月高温津贴标准除以当月天数,再乘以当月工作天数。防暑降温费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实物支付,高温津贴只能现金支付,不能以实物代替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内涵不仅指工资、奖金,但也包括各种津贴、补贴,如特殊行业津贴、补贴(主要是地下、高温、田间、医疗等)、边远地区津贴、营养补贴、食品补贴等(税收法律政策规定的一些特殊免税津贴、补贴除外),以及其他与就业有关的收入。因此,高温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用于个人所得税。防暑降温费等劳动保护费不征税
高温津贴不是福利,这与“防暑降温费”概念的福利性质不同。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性质。企业支付高温津贴后,还需支付防暑降温费,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防暑降温费是企业事业单位所有暑假在岗职工的费用,高温津贴是在室内气温条件下工作的人员的津贴≥33℃室外空气温度;这些人除了有权领取高温津贴外,还可以领取防暑降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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