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工”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是的,学生的暑期工作可以作为兼职享受工伤待遇。不能认定工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可能遭受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医疗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误工费等,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伤残或者死亡的,还应当支付其他相应的费用。
注意:
工伤待遇的对象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所称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的自然人,有工作能力,并把一些社会工作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大学生以学习为本,不以工作为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独立劳动者身份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在校生)工作、学习的学生不视为就业,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劳动合同可能不会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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