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伤事故受伤的
<2)以前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遭受暴力和其他事故伤害的;(四)外出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因工负伤或者因事故失踪的
(六)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救灾和其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
(三)曾在部队服役,因战争或者工作致残的职工,获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书,而到用人单位后再次发生的旧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情节:
(1)故意犯罪
(2)醉酒、吸毒
(3)自残、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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