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的计算有哪些陷阱?北京市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认为:陷阱一:部分企业往往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金额支付加班工资,但合同约定的工资往往不是法定工作时间。比如在一家金属制品公司工作的小冯,为了降低成本,在劳动合同中把最低工资标准780元作为员工的工资,但实际上,每个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是最低工资。此时,最低工资标准不能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陷阱二:一些企业按照基本工资发放加班工资,但实际上很多企业都在实行结构性工资制度。基本工资只占工资的一小部分,不是法定工作时间的正常工资。比如刚刚工作的小黄,基本工资只有800元,但实际岗位工资是3000元。在这种情况下,加班工资不能用800元除以20.83,而是用3000元除以20.83。对此,省劳动厅工资司司长陈*Yi反复强调,岗位工资、岗位补贴、固定奖金、全勤奖励等都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取得的工资。陷阱三:有些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不管加班与否,都是计件工资,“这是完全错误的想法”首先,计件工资的核定要由同一岗位70%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其次,法定工时的定价与加班单价不同,加班单价应按正常计件单价的150%、200%和300%按相应休息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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