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企业新就业职工工资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3-05-07 16:04:54 1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新录用职工在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试用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后的基本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按照企业基本工资制度自行确定,他们在职位上的差异,以及他们的教育背景和工作年限。其中,具有一定工作年限(如转岗、再就业等)的新就业人员,实行同工同酬,基本工资由企业参照本企业同岗位、同资历、同技能职工的工资水平和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待遇,与职工本人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确定的各类人员的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新录用职工在见习、熟练、试用、试用期间的临时生活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企业规定的同岗位、同学历员工初始基本工资水平的80%。

(3)新录用员工初始基本工资调整后,为处理与其他员工的工资关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和需要,调整企业的基本工资标准和基本工资构成。职工的基本工资应当与职工本人的技术水平相同,岗位(岗位)的责任和工作的轻重,好的条件和差的条件都与职工本人的贡献有关。同时,企业要建立基本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基本工资是企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时,必须支付的基本劳动报酬。是计算相关劳动报酬(加班工资、计件工资等)的依据,是工资总收入的主体。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福利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劳动补偿津贴(夜班津贴、高温津贴、低温津贴、井下津贴、有毒有害津贴、流动建筑津贴等),而具体构成由企业自行确定

(5)根据上述精神,市、地劳动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具体实施意见,报省劳动厅备案。各企业的基本工资制度按管理权限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详见河南省劳动厅10月27日印发的《关于确定企业新就业职工工资的指导意见》,1994年河南省劳动厅于流溪[1994]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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