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工作时意外摔伤,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被驳回,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刘某获得各项赔偿费用共计73000元。
2014年2月,刘某在某建设有限公司所属的项目部食堂工作时受伤。同年12月,刘某向华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刘某遂向华蓥市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刘某认为自己是被告单位雇请的,在工作的时候受伤,应属工伤,要求该公司应按工伤事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建设有限公司却认为,刘某受伤时已满50周岁,达到了退休年龄,双方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对于刘某的赔偿款不应按照工伤事故计算相关费用而是应按雇员受害计算赔偿费用。由于双方对事故的性质和赔偿款达不成一致意见,法院调解陷入僵局。承办法官与双方共同分析事故情况,从是否构成工伤和刘某依法享有的相关权益着手,解疑释法,对双方做了大量而细致的工作,使这起历经了近一年,原本需要经历复杂的仲裁、诉讼过程才能解决的纠纷,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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