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时间:2023-03-24 10:22:48 3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退休返聘是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退休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退休人员返聘适用的法律关系上与劳动者有很大差别。

退休人员再上岗的,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也无需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保、如果在工作期间发生人身事故的,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以按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要求雇佣单位承担责任等。

一、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区别

(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

(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临时工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临时工是属于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多是针对企业招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而言,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同样应签订相应期限的劳动合同,明确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其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保障。

临时工虽然工作的时间较短,但是自其工作之日起就已与工人单位建立起了具有人身附属性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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