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辽宁省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年4月22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意见》,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职业病防治条例》、《鞍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鞍山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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