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4年8月26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西安市国土开发整治管理条例》即行废止。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6日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废止1992年8月22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6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1992年10月15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西安市国土开发整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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