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5-26
执行日期:2006-5-26
(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废止案》,决定自2006年6月25日起废止《沈阳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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