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管辖权和地区管辖权的含义(I)一级管辖权是在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划分劳动分工和权力,以受理一审民事案件。各级管辖权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问题;区域管辖权横向划分为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以解决民事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范围不同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普通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除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所有民事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法律规定的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
(II)区域管辖权
区域管辖权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诉讼标的所在地或法律事实所在地确定。即案件由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地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和结果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地管辖分为一般属地管辖,特别领土管辖权、专属管辖权、共同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一般属地管辖权
一般属地管辖权也可以称为“一般管辖权”或“一般管辖权”。它根据当事人的住所确定管辖权
2。特别区域管辖权
特别区域管辖权是指基于特定法律关系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的民事案件管辖权。专属管辖权
专属管辖权是指某些民事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管辖。协议管辖权
协议管辖权是指在第一审民事案件发生争议之前或之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管辖权,等级管辖权是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劳动分工和权力划分,以受理一审民事案件。如果您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您咨询免费法律咨询,这可以帮助您回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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