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层法院能否将案件移交中央法院管辖?
基层法院可以将案件移交中央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将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型疑难案件;
(三)对法律适用具有一般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审判期满前十五日内,向院长提出书面移送请求,由院长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移送不服的,应当出具不同意移送的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同意移送的,应当出具同意移送的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原主管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在审判期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另行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明确基层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管辖权的转移是有条件的,不能随意转移。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您想了解更多信息,欢迎您登录律师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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