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既不是由中级法院管辖,也不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应该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这属于一般性的规定,理论上应该属于专属管辖。对于这个一般性的规定,还有一些例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办事机构的,是指债务人注册地。
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级别管辖
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考虑企业在哪一级工商部门注册。县、县级市或区一级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破产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公司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司住所地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很多人将公司住所地理解为公司注册地,就是营业执照上的地址,这个理解并不准确。
实践中,大多数企业的注册地和经营地是一致的,这类企业的住所地就是营业执照上的地址。
但也有一些企业在多地设立办事机构,有的企业注册地只是一个空房间,有的企业注册登记的地址只用来存放资料,因此判断债务人住所地时,需要结合其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能、开设时间、数量集中地等因素。例如有的企业,总部设在北京,其实只有一些行政财务人员,实际经营的地址则在其他省的地市,主要的资产和债权债务都在地市的机构,这样的企业在破产时最好就将它的主要经营地确定为住所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全文63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