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级法院的管辖权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是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权限范围。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涉外案件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以及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有: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里的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一般包括: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等。刑事案件刑事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查看原文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怎么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解释:本条是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规定。本法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作了适当的调整。原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三类案件:1、反革命案件;2、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现在修改为本条规定: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考虑到《国家安全法》已经不再采用反革命罪的罪名,而是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若干犯罪;而本法立法时,我国《》尚未修改,但估计到有可能将反革命的罪名取消,改为。为了与《刑法》修改协调一致,将本法原第15条规定的第一类案件的罪名,增补上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十分必要的,也使两法的规定,能够衔接。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在判外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之前加上可能二宇,更为科学。理由是:第一,这是对...查看原文
3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
中级法院管辖三类特殊案件:1、专利、海关案件,即有关确认发明、专利权及海关处理的案件。因为专利、海关设置特殊,一般的行政机关全国普遍设置,专利、海关机关只设在业务需要的地方,另外专利、海关有一些专业性技术要求,所以需要提高审级。2、省、部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级别较高(省一级、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所以客观上基层法院管辖比较难,需要提高审级。3、重大复杂的案件,即影响重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最高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对重大复杂进一步界定,以下几类案件属于重大复杂: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于审理。省、部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属于法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省、部级以下、县级以上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由中级法院管辖是可能性,其还有一个基层法院不适于审理的条件。2、集团诉讼、共同诉讼。现实活动中,一个行政行为为了公共利益,可能涉及到很多人,很多人都起诉,则涉及到集团诉讼、共同诉讼。多人诉讼较为复杂,所以提高审级。3、重大的涉外案件,以及涉及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展到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如反补贴、反倾销...查看原文
4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化:1、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有以下三种:(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这里的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一般包括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海事以及海商案件等。2、刑事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以两种:(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除台湾省,香港、澳门特区以外的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归中级法院管辖吗...查看原文
5基层法院能否裁定移送中级法院管辖
一、基层法院能否裁定移送中级法院管辖基层法院不能裁定移送中级法院管辖,只能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二、民事诉讼中移送管辖是什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查看原文
6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一审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限定于性质严重或涉及对外关系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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