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浦东、徐汇、长宁、闵行、金山、松江、南汇和奉贤八个区人民法院,以及我国法院的四个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浦东、徐汇、长宁、闵行、金山、松江、南汇和奉贤八个区人民法院。在我国法院共有四个级别,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 级 法 院 管 辖 的 行 政 案 件 范 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此,中级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范围较为广泛,但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本文介绍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范围,并指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较为广泛,但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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