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属地管辖权
一般属地管辖权。指除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案件外的所有其他行政案件的区域管辖制度。《诉讼法》第17条规定了下列一般地域管辖权: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后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可以看出,一般区域管辖与特殊区域管辖的区别在于:第一,一般区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在内容上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第二,在法律适用上,一般区域管辖权应让位给特殊区域管辖权。一般区域管辖权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根据原告为被告的原则作出的规定,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一规定的主要原因是:第一,它遵循了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二,基于上述情况,当然便于通报、调查、取证和执行。三是适应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地域特点
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有两个结果:一是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是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共同管辖权
(二)特别地域管辖权
行政诉讼特别地域管辖权是指法律对特殊案件规定的特别管辖权。我们想分析两种特殊区域管辖权形式:
首先,针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其次,房地产行政诉讼案件也是一个特殊的区域管辖案件。它不适用一般区域管辖权标准,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所谓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水流、山岭、森林、草原等物理上不动产或将失去经济价值的财产。法律规定不动产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原因,可以说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种做法。纠纷是指纠纷的内容还是包含了纠纷主体所拥有的不动产物权。因此,主要有以下几种案件形式:一是因房地产权属、使用权纠纷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二是因房屋拆迁、改建、扩建而被起诉的行政案件;第三,污染房地产等行政案件。简言之,争议内容必须包括房地产物权
(三)共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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