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区域管辖的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区域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中,有多个被告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惯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每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与其惯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二)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3)对采取义务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IV)对被监禁人员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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