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基层法院一般审理一般的民事案件,但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则由中级法院审理。因此,该段内容阐述了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审判权划分及其各自管辖的案件类型。
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如下:除了法律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审理。一般的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是以下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基 层 法 院 与 中 级 法 院 的 审 判 权 如 何 划 分 ?
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中,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划分如下: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如不服仲裁裁决提起的诉讼案件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如不服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等。而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如不服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等,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的审判权划分主要体现在案件审理的第一审权限上。
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其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但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则由中级法院审理。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审判权划分主要体现在案件审理的第一审权限上。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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