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在节假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时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或200%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同时,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而应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或集体协商确定的标准来确定。最后,还介绍了计算加班工资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在节假日加班时,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在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时,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但如果不安排补休,则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2、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3、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五一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者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灵活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根据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者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灵活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时,需要遵守上述法律规定,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对于加班工资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符合法定标准,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00%。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需根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或集体协商确定。同时,用人单位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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